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
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:「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,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於
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
刑法第277 條第一項: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。 二、 判決主文: 1 、蔡 共同犯傷害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,須告訴 乃論。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,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,不在此 限。
法規類別:. 行政 > 法務部 > 檢察目. 第 227 條.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.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.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.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. 。. 第一項、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.
- 一、 法條依據:
- 法務部
- 考前命題
- 提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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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第278 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[編輯] 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條竊盜罪等保護自由、財產法益之法定刑相較,刑度顯然過輕,且與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
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。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,須告訴 乃論。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,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,不在此
一、 法條依據: 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: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。」。 二、 判決主文: 宋 犯傷害罪,處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三、 判決理由: 1 、犯罪事實、法院判斷:
第 277 條.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.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 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. 檢視現行法條. 第 287 條.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第二百八十一條
修正日期:.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.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. 第 239 條. (刪除). 第 245 條. 第二百三十八條、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.
一、 法條依據: 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: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。」。 二、 判決主文: 宋 犯傷害罪,處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三、 判決理由: 1 、犯罪事實、法院判斷:
甲檢察官偵查起訴之殺人未遂案件,乙檢察官蒞庭辯論,可否未經甲檢察 官之同意,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輕傷罪? 6. 發文字號: 法務部(80)法檢(二)字第 1303 號
擬答: (一)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7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: 1.構成要件層次: (1)客觀上,甲以造成A傷害之故意,並已拿起木椅擲向A而有著手實行傷害之行為,並導致A跌倒受傷流血受有輕傷,侵害其身體法益,且甲之傷害行為與A受輕傷之結果間除具有條件及相當因果關係外,亦具客觀可歸責性,因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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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(刑法,下同,第277 條第1 項、第28 條),其中甲應依 第280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: 客觀上,甲、乙對A 有傷害其身體之行為,並造成A 身體 受傷之結果,其間具備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,且甲、乙二人對此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故二人均為共同
一、毆打乙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(以下同)第二七七條第一項之故意傷害既遂罪 二、飲酒自醉的行為可能構成第二七七條第一項之故意傷害既遂罪 相關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、277 條 (103.01.15 版) 相關判解: 最高法院 107 年度臺上字第 4606 號 刑事判決